2018年7月,小丽从银川某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雪弗兰科鲁兹轿车,通过微信联系到办假证人员办理了一张假行驶证。随后,她又联系办理银行贷款业务的王某,谎称该车系其个人所有,后将该车抵押给王某并向其借款20000元。一个月后,租车公司找到王某向其证明小丽用来做抵押的科鲁兹轿车是小丽在其公司租赁的,并将车开走。
与此同时,小丽还通过微信认识了李某,不久后发展为恋人。二人交往期间,小丽为骗取李某信任,谎称自己在贺兰县某4S店工作,随后小丽多次以生病、还车贷、给其妹妹还信用卡等理由向李某骗取14300元。小丽前后将骗取来的共计34300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王某和李某向小丽多次索要欠款未果后先后报警,2019年9月23日小丽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认为,小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兰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小丽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记者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