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2-04-29 17:57:18 来源: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宁夏新闻网讯(通讯员 王小勇) 赵某系沙坡头区某村村民,家庭经济困难,主要靠打零工补贴家用。2021年8月,赵某在某生物科技公司打零工时,不幸意外受伤,在医院治疗半个月后出院,出院后其右臂完全丧失功能,无法劳动。为此,赵某找到涉事公司要求为其申报工伤,但该公司以赵某是“临时工”为由拒绝申报工伤及赔偿。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临时工”赵某与某生物科技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赵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则需辨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本案中,赵某与某生物科技公司之间虽没有劳动合同,但经审理查明,某生物科技公司对赵某考勤并发放工资,同时在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某生物科技公司按照其管理制度对赵某进行了罚款,可以认定赵某在工作期间受该公司的管理,与该公司之间关系紧密。因此,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赵某与某生物科技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与赵某相类似的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在社会生活中十分普遍,在劳动争议案例中比较典型。本案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了所谓“临时工”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底层困难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为部分用人单位在需要长期用工的岗位上大量招收不签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教育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招聘流程,规范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编辑:王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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