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分工的细化,中介合同以其专业性和便捷性受到人们的重视,使用越来越频繁,尤其多见于二手车、二手房交易中。近年来,银川市金凤区法院办理了大量二手房中介合同纠纷,涉及“跳单”、支付中介费报酬等纠纷。那么,如果合同没有成功签订,中介可否要求支付中介费用呢?6月23日,法官通过近期审结的一起中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此案原告李某某系宁夏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4月,王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李某某代为办理其所有的某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等一切事宜。双方还约定,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成功,王某某向该营销策划公司支付中介费2万元。当月,李某某介绍王某某与杨某某签订了该处房屋的认购协议书,同时杨某某付了3万元定金。后因多种原因,双方未能成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某将定金退还给杨某某。事后,李某某认为,其已按约定提供中介服务,促成王某某与杨某某关于约定房屋的买卖事宜,但王某某以协议书未履行为由违反约定不予支付中介费,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李某某诉至金凤区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支付中介费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王某某委托原告李某某办理涉案房屋合同签订事宜,但李某某只促使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基于多种原因涉案房屋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并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其确实付出了提供信息、带领看房等劳力,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必要的费用。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令王某某支付李某某3000元。双方服判息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签订中介合同时,原被告应该对约定的事项充分了解,查询了解约定房屋是否有他项权利,预判后期房屋能否顺利签订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在合同中就此类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否则进入诉讼环节后,无法举证,可能承担不利后果。(记者 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