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通讯员 任金玲 苏宁)近日,宁夏自然资源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采矿权人应尽的生态修复责任和义务,厘清县、市、区三级监管职责,切实将矿山生态修复“属地管理、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要求,落实到矿山设立、建设、生产、闭坑全过程。
《办法》明确,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正在实施建设或者正在组织生产的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对其矿业活动导致的生态系统受损区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土地复垦、相应监测与管护等生态修复活动。
采矿权人应当在其基本开户银行开设基金专户,单独设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科目,确保单独、据实反映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采矿权人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上年度动用资源量与矿山占用资源量比例摊销方法计提本年度基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剩余年限小于3年的,一次性足额计提剩余年度基金;计提基金不能满足年度矿山生态修复的,以实际所需费用补充计提;上年度未实际开采的矿山不计提基金。
《办法》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预防和治理,对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等进行复垦。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矿山恢复治理工作,以3年为一个阶段,组织阶段验收;采矿权到期不再延续的,全面完成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后,由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最终验收。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采矿权人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采矿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全区范围内新的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农用地。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协同查处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至少每3年实现一次全覆盖, 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使用及《方案》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和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系统。同时,完善矿山生态修复动态监测体系,建立矿山生态修复问题发现、交办、督办、验收工作机制。